粤府函〔2021〕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广州市酒店旅馆客房实行限价措施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3-09-26 2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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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130届中国进出口


商品交易会期间广州市酒店旅馆客房


实行限价措施的通告


粤府函〔2021〕300号




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下称广交会)将于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在广州市举办。为保持广交会期间住宿服务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广州市酒店旅馆客房实行临时限价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价措施实施时间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


二、限价措施实施范围


广州市域内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旅馆及其客房销售企业。


三、具体限价措施


(一)广州市所有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出售的含税含服务费的最终售价),不得高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该酒店旅馆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交易价格。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没有发生交易的,以2020年9月1日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最高交易价格。


(二)2021年8月31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酒店旅馆客房价格水平,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提出本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酒店旅馆申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限价意见,并抄送区市场监管部门。酒店旅馆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出售的含税含服务费的最终售价),不得高于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限价标准。其中,2021年8月31日至本通告发布前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当在本通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本通告发布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当在开业前3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供需双方已签订入住合同,合同交易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客房销售方应及时将限价政策告知消费者,并于10月5日前将合同交易价格调整至不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妥善做好多收价款退还等事宜。


四、实施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价格法律法规和限价措施规定,及时主动告知相关客房销售企业和消费者,并切实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酒店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主动向行业内企业宣传限价措施,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三)对违反限价措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途径进行监督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维持市场价格秩序。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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