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1〕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21〕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广东省设定)的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并对国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的部分事项,在全省其他地区同步实行告知承诺,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进一步推动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发〔2021〕7号文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结合我省实际,梳理形成《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附件2),制定《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附件3),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二)切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21〕7号文要求,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我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简化住所使用证明,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住所申报承诺制,便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经营。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统筹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以企业端便利为导向,再造政府端业务流程,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从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021年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开展试点,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启动“一照通行”改革;到2023年实现高频事项“一照通行”。拓展数字政府改革应用,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一照通行”专区,作为全省“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总入口,对接各地、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调度、联审联办、深度协同。
(四)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构建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综合应用体系,丰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商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加强各审批业务系统与全省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平台对接,加快完善基于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功能和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并探索向社会公众、第三方平台开放电子证照库。加快推进全省企业电子印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电子卡包”等应用,方便交易相对人、平台企业等查询、核验有关信息。加快推动存量、增量证照电子化转换,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强证照管理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后,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业务。
(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建立监管大数据资源库,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一企一档”记于企业名下,梳理违法失信行为特征,建立高风险企业前导指标。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广东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督促指导下级实施机关调整业务规则、完善办事指南、改造信息系统、落实监管责任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探索推出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二)完善改革评估机制。运用数字政府改革成果,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改革常态化评估方法,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以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成本为主要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从省效能监督系统、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中直接获取数据,形成量化评价指标。结合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引导企业对办事指引、审批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评卷”,形成企业主观评价指标。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领会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