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1〕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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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粤府函〔2021〕8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清府〔2021〕6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设立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的请示》(粤商务开字〔20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实行现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1700.2576公顷,采取“一区三园”结构,四至范围分别为:飞水片区东至滨江及北江交汇处,南至北江,西至山塘低地花卉培育基地,北至飞水大桥;禾云片区东至禾云镇区,南至斧头尖,西至沙坪,北至蛇影;太平片区东至矿尾村,南至桐油坪,西至坑坝,北至王上二村。
二、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
三、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严禁房地产开发。
四、清远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发展水平。
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