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0〕2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52号(工交邮电类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652号(工交邮电类
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府函〔2020〕239号
易志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商用车辆措施的提案》收悉。经会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保监会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举全省之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港珠澳大桥通车以来,我省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已定通行政策,不断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发挥大桥经济社会效益。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促进资源配置高效流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有条件互认跨境驾驶员驾驶执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持境外(含香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参加科目三考试。由于机动车驾驶证互认属国家事权,且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您也可通过有关途径积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关于简化跨境车辆年检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目前,内地执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为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与香港执行的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内地入出香港车辆及香港入出内地车辆均需按照入境地标准进行检验,符合要求才能入境上路行驶。为便利香港车主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香港入境车辆可直接在香港相关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由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互认属国家事权,且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您也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三、关于合并跨境车辆两地保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为更好地服务大湾区建设,粤港澳三地保险监管部门共同研究推动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互相提供跨境机动车投保便利。目前,跨境车主可根据入境时间自主选择购买不少于7天到1年保险期限的内地交强险保单。购买方式上,港澳车主可直接通过港澳的部分保险机构购买内地车辆保险,并选择出具电子保单。为进一步降低港珠澳大桥跨境通行成本,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银保监会表示,将积极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等效先认”政策,加快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车险制度创新,为港珠澳大桥通行保驾护航,更好地服务于大湾区建设。
四、关于优化申请车队营业执照安排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目前,我省对申请经营跨境货运的营办商未设置购入车辆的最低数量限制。同时,省交通运输厅一直以来积极指导配合各地相关部门做好跨境车辆相关证件办理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我省也会将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积极反馈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并建议统筹研究考虑。
下一步,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研究港澳与内地车辆通行政策和配套交通管理措施,共同推进形成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通的良好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www.gd.gov.cn),了解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