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2〕2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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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


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2〕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31日




广东省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恢复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我省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文化旅游消费


(一)持续开展“广东人游广东”活动,引导各地市制定实施文旅消费惠民政策措施,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类促文旅消费活动,鼓励发放文旅消费券或惠民卡,举办文旅消费月、数字文旅消费体验等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下同)


(二)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打造提升一批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鼓励各地丰富夜间文旅消费形式、内容和业态,形成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在省内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夜间文旅品牌。(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三)推动线上演播、数字艺术、“互联网+旅游”等新型文旅业态加速发展,扩大数字文旅产品供给,带动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销售,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四)开展“广东乡村休闲体验季”活动,通过发放活动消费券等方式,对在活动期间到省内乡村休闲旅游、购买农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消费者,按住宿、餐饮、农产品采购及园区门票等四大类别予以补贴,进一步激活省内“近郊游、乡村游、周边游”消费市场。(省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各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民宿,进一步加强对民宿的规范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民宿企业给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六)鼓励各地市在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省对各地市活动实行奖补政策。通过“政府支持、企业促销”方式,全面促进家电消费。省级财政对各市通过财政资金补贴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手机、电饭煲、热水器八大类家电“以旧换新”的实际支出部分(核销金额)给予奖补,对珠三角地市(不含深圳市)按其实际支出的50%比例补贴,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地市按其实际支出的70%比例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家电消费市场规模确定最高补贴资金并切块下达。(省商务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汽车消费环境


(七)广州、深圳完善购车资格规定、增加购车指标。(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八)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九)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继续互迁。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探索建立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老旧城区、学校、医院等重点场所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加大停车基础设施供给。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100%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十二)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对现有符合安全要求物业改造为租赁住房,简化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调整规划的手续,盘活存量资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流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十四)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继续做好消费券发放工作


(十五)各地市落实《2022年广东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计划于9月底前完成发放消费券的省级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预安排资金支持。各市完成发放后根据实际财政支出情况对预安排资金进行清算。(省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各地市继续发放零售业(不含汽车销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消费券,消费券抵扣金额最高不超过20%,时间开展至2022年10月31日。省对各地市发放消费券实行奖补政策,对珠三角地市(不含深圳市)按其发放消费券实际支出的50%比例补贴,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1450万元;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地市按其发放消费券实际支出的70%比例补贴,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700万元。省财政按标准提前将奖补资金下达各市,根据实际财政支出情况进行清算。(省商务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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