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1〕2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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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


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0日




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


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强化重大项目的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省重大项目),加强系统谋划、部门联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制度供给,全面统筹、高效配置资源要素,不断提升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服务支撑省重大项目依法开工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劲动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聚焦要素精准配置和审批效率提升两大目标,着力解决省重大项目服务支撑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全面推进项目建设。


(二)坚持依法依规和改革创新相结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用地审批管理模式,改革资源要素供给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系统思维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全面梳理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领域、全流程,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发力,进一步理顺省重大项目服务支撑体制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统筹谋划省重大项目开工时间。


要充分考虑规划、资源要素等支撑条件,实事求是确定省重大项目开工时间,并以真实有效的项目作为配置资源要素的依据。各类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可能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纳入国家级规划,其中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应当纳入省级规划,待纳入相关规划后再确定项目开工时间。(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科学规范选址。


1.做好规划引领。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省重大项目布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建立省重大项目清单。各行业专项规划项目清单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重大项目清单做好衔接。(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完善查询服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选址过程中,要组织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项目用地涉及的限制性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林地等信息,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用地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信息,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等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要进一步更新完善自然资源一体化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数据共享,并编印省重大项目自然资源工作指引手册,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参考。(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合理确定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责单位)要充分考虑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的各类限制性要求,科学比选确定最优选址方案。项目选址、路由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军事用地、高压走廊、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相关生态敏感区等。符合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类省重大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责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尽量核减占用面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责单位)要对规划设计方案的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比较分析。(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建立自然资源预告制度。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最优选址方案确定的用地红线,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现状、规划、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水田等要素)、占用林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自然保护地、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压覆矿产等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类具体信息,并告知建设单位需办理的各项手续。(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快用地预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名称应与项目建议书、相关规划等建设依据一致,不一致的,由相关建设依据批准(印发)机关出具有关说明。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论证城市周边确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稳定耕地补划潜力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补划。按规定需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省重大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意见。(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做好立项相关工作。


1.及时批复概算。政府投资的省重大项目概算批复前应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省市县级概算审批部门要及时批复政府投资的省重大项目投资概算。因耕地占补平衡、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等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概算审批部门要加快办理概算调整工作。单独选址类省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优先通过购买补充耕地(包括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规模,下同)指标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合理控制耕地占补平衡成本。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重点老区苏区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跨地级以上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在市域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交易价格按照合计不高于12万元/亩执行,水田规模指标交易价格按照30万元/亩执行。(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加快办理核准延期手续。省重大项目用地审批阶段项目核准文件即将到期或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项目核准机关要加快办理延期手续。(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稳定用地红线。


省重大项目原则上要按照用地预审确定的红线范围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线性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原则上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完成,其他项目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及时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稳定用地红线,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要依据稳定红线同步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用地批准后,属地政府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范围开展征地拆迁和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加快用地报批相关前期工作。


1.加快办理相关前置手续。建设单位要依据稳定用地红线,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或占用自然保护地、使用林地审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稳定用地红线,按规定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用地查处等各项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规范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年度开工省重大产业项目选址情况,履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有关程序。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经营性物业安置等方式替代实物留地。90%以上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后,可按规定开展土地征收报批。(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3.压缩前期工作时间。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稳定用地红线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涉及省级审批审核事项的,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快办理。如有涉及调整自然保护地、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用地线位发生变化等情况,可适当延长前期工作时长。(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改进报批组卷。


建设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后,要及时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齐全的前期工作材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批组卷。线性工程原则上要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开展用地报批,因前期工作导致报批组卷进度相差较大的,组卷进度相近的县(市、区)可先行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分期建设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建设说明的,可分期办理用地审批。组卷材料应使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核算现状地类,跨年度完成组卷的,采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收件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核算。(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用地审批优化提速。


1.优化规划调整程序。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且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省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用地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2.优化压覆矿产审批手续。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前,省自然资源厅不得组织印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3.简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束两年后仍未动工的项目,对于建设工程类型、规模和空间分布位置没有变化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于建设工程类型、规模或空间分布位置有变化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变动部分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局)


4.实行项目历史违法用地与用地报批脱钩。单独选址类省重大项目用地红线内不涉及本项目的历史违法用地处理情况不作为用地审批前置条件,但需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历史违法用地行为。(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九)加快土地征收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责任,确保按时交付用地。对于单独选址类省重大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完成较好的地级以上市,在下一年度给予500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土地征收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十)强化用地用林指标配置。


省重大项目按规定优先争取使用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可使用或预支省指标,确有不足的,积极向国家申请解决。符合条件的省重大项目所需林地定额由省统筹,确有不足的,积极向国家申请解决。省重大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优先在市域内统筹解决;市域内指标不足的,通过跨地级以上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向省购买水田指标等方式解决;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国家申请购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地级以上市补充耕地指标充足却不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建设的,省自然资源厅可直接调拨其市域内指标用于省重大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后续费用偿付、指标归还等事宜由省指导地级以上市协调处理。(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林业局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查。


1.国务院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前工作要求。项目用海用地预审、审批涉及已批准的海洋生态红线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占用规定、确实难以避让我省最新上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陆域)的,在项目用地预审阶段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业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将论证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随项目主体材料一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可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用地预审阶段已提交不可避让论证报告且占用范围未变化的,用地报批阶段无需重新开展论证、征求意见及审查工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呈报的请示文件(审查报告)中如实说明。用地预审时不涉及占用但因用地红线调整占用的,在用地报批阶段需补充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按规定征求意见、上报材料。(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国务院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后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含陆域和海域)不可避让论证省级权限依法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实施,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按程序报批。(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优化项目涉林审查。


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无害化方式穿越地方级自然保护地(以地质遗迹资源为保护对象的除外)的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在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土地、水体和海(河)床的前提下,经唯一性论证和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对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影响或者影响可控的,可不调整自然保护地。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唯一性论证并出具意见。线路唯一性论证通过后,再开展生态影响专题评价,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地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组织开展评价并出具意见,涉及市县级自然公园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价并出具意见。针对项目用林涉及的相关审批审核事项,省林业局要研究探索进行整合优化,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生态环境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改进项目用海审查。


协调争取自然资源部尽快批复备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省重大项目用海需求。省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的,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将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并根据需要完成项目储备转规划等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新增围填海条件。省重大项目涉及水产养殖等相关利益方暂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签订补偿协议和兑付补偿的承诺后,省自然资源厅可容缺受理、先行审核,待妥善协调相关利益方后再出具用海批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获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省重大项目,涉及违法用海且恢复海域原状会带来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缴纳行政罚款后,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出具结案证明。(责任单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和广东海事局、广东海警局)


(十四)遏制省重大项目违法用地。


压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设单位的责任,严肃查处省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用海用林行为。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用地,要依法办理先行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省重大项目,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治专项行动,加快解决省重大项目存量违法用地问题。省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手续的,一律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重大项目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资源要素支撑,推动项目快速落地投产。省人民政府建立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服务支撑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推进用地用海用林服务支撑工作。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报批。市县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二)提升支撑能力。对国家、省级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含用林许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类等重大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重大项目,实行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指导报批组卷购买服务,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力量,提高报批组卷材料质量。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省重大项目涉及本系统的审批审核事项,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力度,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共同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支撑能力。


(三)加大督办力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对各地服务支撑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作为省人民政府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用地用海审批权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工作进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服务支撑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发函督办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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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东省, 办公厅, 通知, 粤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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