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1〕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63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中山、江门、茂名、肇庆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实施首席数据官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我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契机,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试点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健全评价机制,创新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模式,提高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能力,助力我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二、试点范围
包括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个部门,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中山、江门、茂名、肇庆等10个地级以上市,并由各市再选取有条件的县(市、区,不设区的市可选取乡镇和街道,下同)和市级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每市选取不少于3个县(市、区)和5个市级部门。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首席数据官工作机制。在省、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由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和试点部门分别设立本级政府首席数据官和本部门首席数据官,原则上首席数据官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分管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行政副职及以上领导兼任。其中,试点市、县(市、区)政府首席数据官由市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任免,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各级试点部门首席数据官由本部门任免,报本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明确首席数据官职责范围。
1.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组织落实省、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部署任务;组织制订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实施计划。
2.统筹数据管理和融合创新。组织制订数据治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规范;统筹管理数据普查登记、规范采集、加工处理、标准规范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管控、绩效评估等工作;统筹协调内外部数据需求,统筹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和应用场景创新,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场景落地实施。
3.实施常态化指导监督。协调解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拥有“一票否决权”。对数据治理运营、信息化建设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及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市、县(市、区)政府首席数据官负责推动本级数据运营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本级数据技能与安全培训工作。试点部门首席数据官负责推进本部门数据治理及运营团队建设,并组织开展本部门全员数据技能与安全培训。
(三)开展首席数据官评价。结合重点工作部署、日常管理等落实情况,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试点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对首席数据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常态化首席数据官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并在公共支撑、平台应用、数据共享回流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加强对试点地区和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推动首席数据官之间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试点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底前将首席数据官名单、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牵头探索创新首席数据官支撑团队、绩效评估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为首席数据官高效履职提供保障。
(三)加强工作总结。试点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试点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并反馈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22年6月底前总结工作情况并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由该局梳理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报告省政府。对成效突出的试点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将视情在有关数字政府建设评估工作中给予加分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