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
服务贸易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2021〕20号
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粤商务服字〔2021〕1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服务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省政府同意建立省服务贸易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加强对服务贸易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审议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统筹建立全省服务贸易信息、统计交流相关机制;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特色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建设;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服务贸易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服务贸易工作经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外办、台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港澳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贸促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协调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商务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会议之前,可视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落实举措。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良性互动,积极营造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和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