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1〕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广州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广州
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局、药监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州海关,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广州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
关于培育广州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
示范区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函》(商贸函〔2020〕612号)的要求,扎实推进广州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培育工作,促进进口创新,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增强进口贸易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叠加效应,推动培育南沙成为监管制度创新、服务功能齐全、交易模式灵活、本地特色突出的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助力我省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示范区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
(二)集聚优势,凸显特色。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自贸试验区的区位和制度优势,统筹产业和贸易发展,形成南沙特色。
(三)纵横联动,形成合力。以南沙为主体,建立省市区上下联动、部门间有效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多方联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培育目标
到2023年,示范区各项创新要素不断集聚,进口与产业和消费融合更趋紧密,进口便利化、模式创新化、服务高效化的示范区雏形基本形成。到2025年,示范区进口规模稳步扩大,进口贸易量达2000亿元,进口创新体系更加完善,辐射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在全国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中位居前列。
四、重点任务
(一)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区作用,推动与南沙相关的大湾区规划和政策等落地实施,为进口贸易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1.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作用,促进投资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实现货物、资金、人才的便利、自由流动。(省商务厅、广州海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2.鼓励先进技术、科研设备和高端零部件进口。对符合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高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广州海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3.加快综合保税区发展,完善和创新“保税+”进口业务,重点推进保税存储、展示交易、加工、维修、期货交割等业务发展,丰富保税进口业务。(省商务厅、广州海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4.推动南沙企业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全国性资质,在指定监管场所内开展国际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加快VLCC(超大型油轮)浮舱石油保税进口业务在南沙落地。(省商务厅、广州海关负责)
5.优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高端消费品保税进出境模式,通过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外展示、拍卖。(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广州海关负责)
(二)激发进口贸易创新活力,推动进口和产业、进口和消费深度融合。
6.扩大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设备及零部件进口,吸引和培育市场主体,鼓励示范区企业进口船舶、海洋工程等大型设备以及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设备及零部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7.积极推动港澳OTC药品,包括退热贴、止痒药膏、胃药、止咳水、消毒药等进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采用海关监管下保税备货的业务模式进入国内保税仓,满足民生非处方药品需求。(省商务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8.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规范发展,对于取得工信部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资质并已公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允许试点企业在南沙自贸片区的海关监管区域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在符合产业政策、海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指定认证机构对南沙自贸片区的海关监管区域内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广州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9.深化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促进飞机进口。(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10.依托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完善食品、药品、宠物食品、钻石等消费品进口的软硬件环境。(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海关、省药监局、省林业局、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11.进一步释放跨境电商进口潜力,提高进口通关效率、创新进口商业模式,推动消费品进口集聚效应更加凸显。(省商务厅、广州海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发展邮轮旅游经济,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省商务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动重点平台建设,打造各类分拨中心、集拼中心和分拨枢纽,以平台提升进口辐射能力。
13.稳步推进冷链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优品分拨中心、美酒美食分拨中心、生物医药分拨中心等全球分拨中心建设。布局重点粮食、肉类等物资进口平台。推进南沙全球溯源中心建设,打造自贸试验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国际化规则示范区。(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推动进出口集拼项目建设,打造华南拼箱中心和亚太集拼分拨基地。(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发挥南沙港国际航运枢纽优势,建设工程塑料、成品油、粮食、高端特色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国际分拨枢纽,推进相关商品品类的监管制度创新、检验检疫模式创新。(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广州海关负责)
(四)完善进口贸易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提高进口服务水平。
16.高标准推进广州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南沙临港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海运与南沙港铁路运输、珠江水路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联动,完善进口物流网络。推动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大型机场开展海空联运、海陆联运项目,拓展进口渠道。推进中欧班列发展,省、市加大对在南沙开展业务的中欧班列的支持力度。(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广州海关负责)
17.提升金融服务进口业务水平,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跨境金融、金融科技、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在国家政策框架下,支持广州建设航运要素交易平台。推动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大力发展航运保险业务,落实好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18.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研究建立完善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在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和外币维修储备金试点申请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推进该试点相关工作。推进FT账户体系建设,拓展FT账户体系应用。争取在跨境资金管理、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先行先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探索新型监管模式,注重试点经验推广,打造高标准的进口营商环境。
19.加大通关政策的先行先试,对标自由贸易港,打造自由便利的通关环境。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结合南沙产业实际和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通关监管服务。探索综合保税区新型监管模式。(省商务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广州海关负责)
20.在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全面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拓展综合保税区的改革创新空间,最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省商务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广州海关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牵头建立推进示范区培育工作机制,参与单位包括广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州海关、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示范区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根据示范区培育实际推进情况,调整参与单位。
(二)落实分工责任。省商务厅要加强向商务部汇报请示,对标对表示范区培育要求,指导广州市和南沙区开展示范区培育工作。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具体举措,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其他参与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加大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三)强化跟踪服务。省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服务、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并及时将示范区工作情况报告商务部和省政府。
(四)做好宣传推介。各有关单位要利用重要展会平台、重大经贸活动集中推介示范区,力争早出成效、多出成果,并及时宣传示范区在相关领域的新进展、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