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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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川府发〔202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以“一类乡镇(街道)、一张清单”为目标,努力实现同区域内基础条件相近的乡镇(街道)承接的权力事项基本一致。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争议协商、评议考核等机制,并及时将本区域内各地承接事项清单以市(州)为单位报省委编办、司法厅备案。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本《指导目录》范围内分批确定乡镇(街道)拟承接事项,经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核后确定承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主动掌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积极解决承接事项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相关部门研究。
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本领域各赋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流程、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省委编办、司法厅要适时开展评估,及时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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