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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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推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深入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跃度,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分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效支撑,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发挥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依托资本市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依规推动国有企业扩大股权激励面,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证监局等负责)


(三)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方式,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资源整合,做优做强。支持上市公司稳妥有序开展境外并购,做好资金筹措、风险防控和境内外业务整合,打造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各类并购基金、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银行机构为并购提供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符合要求的并购项目提供政策指导、融资协调和便利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商务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负责〕


(四)推动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升级。优化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和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服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为省、市、县重大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用地、环评、基础建设等问题。鼓励上市公司用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直接融资工具。支持上市公司设立研发机构,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上取得突破,形成我省产业发展技术优势。推动上市公司发挥资本、技术和品牌等优势,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带动区域产业创新升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等负责〕


三、深入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


(五)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给予改制企业“一户一策”指导,支持企业加快改制步伐。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改制企业提供财务、投资及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根据当地企业改制和地方财力情况对完成改制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推动改制完成企业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及上市培育孵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负责〕


(六)提升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质量。结合产业优势和发展目标,将“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纳入当地培育机制。动态筛选符合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提供政策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提升入库企业培育“含金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等负责〕


(七)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具体困难和问题。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上市协调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负责〕


四、持续优化综合服务供给


(八)打造上市和并购服务平台。发挥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在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培育上市及私募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托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西部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西部基地和新三板西南基地,搭建集并购项目库、路演中心和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并购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负责〕


(九)加强中介机构队伍建设。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建设一支以境内外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核心的专业化队伍。支持本地证券公司创新提质,增强资本实力。积极发挥“金融顾问”制度作用。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财政厅、司法厅等负责)


五、分类解决上市公司重点难点问题


(十)着力推动上市公司突出风险化解。建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风险化解。指导、督促上市公司多措并举,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财务压力,防范化解债券违约、贷款逾期等风险。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法院等负责〕


(十一)积极帮助上市公司纾困解难。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纾困基金、发行纾困债,采取协议受让股权、参与定增等方式纾解省内上市公司风险。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面临产业周期性谷底或财务暂时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及时协调帮助其克服困难,必要时采取纾困帮扶、增信保障等措施。对受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依法提供产业、金融、财税等多方面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支持面临持续经营困难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脱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法院等负责〕


(十二)强化综合监管和执法协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与市(州)政府要加强上市公司重大异常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共享。各级国有资本省外收购上市公司拟迁入省内的,应综合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做好风险评估。各地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一司一策”制定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化解方案,指导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退市等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案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等负责〕


六、着力确保上市公司退出平稳有序


(十三)稳妥推动多元化退出。切实转变观念,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加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对存在业绩持续滑坡、大额亏损、经营现金流差、财务状况恶化、商誉净资产占比较高、面临债券兑付回售压力等问题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制定落实相应风险应对措施。推动面临持续经营困难且无存续价值、救治无望的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或破产清算实现有序出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法院等负责〕


(十四)配合做好退市工作。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及早制定退市应急预案,确保公司平稳有序退市,维护社会稳定。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要强化市场纪律,避免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防止引发重大金融风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法院等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四川省)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的要求,形成监管合力。各市(州)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鼓励将企业发行上市和上市公司融资并购、风险化解、质量提升等纳入工作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享受减税降费和财政补助政策。持续优化省级财政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加大对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加大对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项目的投资力度,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相关领域。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优质上市公司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负责〕


(十七)优化发展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支持各类所有制上市公司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法治宣传,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稳健经营,落实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等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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