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0〕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
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川办发〔2020〕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法定目录》《赋权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要加强统筹,督促指导县(市、区)抓好乡镇(含街道,以下统称乡镇)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工作,提前谋划、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省市相关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配合,支持、指导乡镇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在《法定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梳理本地区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在《赋权目录》范围内,根据乡镇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明确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综合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和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编制形成本地区乡镇行政权力清单。同时,要结合《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0年本)》(川编办发〔2020〕159号),逐一明确各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对应责任,并将乡镇权责清单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管理和运行,依法依规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应将乡镇权责清单报市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备案,重大问题报省级相关部门研究。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完善乡镇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梳理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明晰县乡权责关系、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培训、配套保障和行权监督,提高乡镇履职行权能力。各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向乡镇转嫁工作任务,确需将《赋权目录》外的行政权力委托乡镇承担的,须充分征求并尊重乡镇意见,并严格审核报批。
四、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发达镇,继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6号)要求,结合《法定目录》《赋权目录》一并抓好落实。
附件:1.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2.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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