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0〕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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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20〕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省、市、县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分级分类督导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教育厅总督学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教育厅。教育厅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和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根据教育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监测,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五)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制定议事规则、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六)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完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每年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使用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和考核问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组织专项督导,对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及时开展督导。


(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完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规范招生、安全稳定等情况。重点开展幼儿园保教保育、中小学“五育并举”落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等学校内涵发展、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督导。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建设,完善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制定校(园)长任期督导办法,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


(八)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开发监测工具和共享监测平台。推动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协同机制,推进建立成德眉资等区域教育评估监测联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综合素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学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评估监测工作。健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指导,支持其按照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九)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根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完善“互联网+教育督导”模式,结合运用“双随机”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统筹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优化督导流程,简化督导环节,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一)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应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重大的督导事项,要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通报督导结果。


(十二)落实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全面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通知,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三)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督导事项复查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销号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十四)建立激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十五)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拒不接受教育督导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针对问题、严肃认真、严格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六)落实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十七)严格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力、目标任务未完成,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深化督导队伍建设和管理改革


(十八)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实教育督导力量,根据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讲政治、敢担当、业务精、数量足、结构优,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量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督学队伍结构,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十九)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和遴选程序,拓宽督学选聘范围,择优选聘各级督学。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和评估监测工作。可从社会志愿者或学生家长中,择优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爱教育的人士担任督学。


(二十)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督学分级分类专业化培训。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的督学晋升职级职称的相关制度,提升其专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库。教育督导机构结合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类别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为教育督导提供专业保障。各地可单独或联合建立教育督导专家库。


(二十二)严格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教育督导队伍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依规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督学、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督学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担任职务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解聘。


六、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督导。严格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规范,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环节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各级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系统,建成全省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提高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教育信息化资源,加强与国家和省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教育督导信息共建共享。加大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教育督导队伍信息化素养和能力。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省内相关高校、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教育督导机构,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政策储备。在全省培养一批致力于教育督导研究的专家、学者,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实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取得的重要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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