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28 15: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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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政府立法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全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到政府立法全过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慎立多修、少而精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不断优化立法供给。

(一)拟年度内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5件)

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2.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3.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4.云南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省医保局起草)

5.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省红十字会起草)

(二)拟预备审查的地方性法规(20件)

1.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云南滇中新区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5.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6.云南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7.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8.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9.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10.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11.云南省耕地保护条例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3.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1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15.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16.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17.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8.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林草局起草)

19.云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20.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省档案局起草)

(三)拟年度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5件)

1.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3.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应急厅起草)

4.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审计厅起草)

5.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四)拟预备审查的省政府规章(9件)

1.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修订)(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2.云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3.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4.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5.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国动办起草)

7.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8.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总工会起草)

9.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此外,常态化开展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一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规规章。

三、扎实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工作进度。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加快工作节奏,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拟年度内制定、修订的项目要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按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拟预备审查的项目要抓紧调研、加快起草,适时提出立法草案;具体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计划的项目,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省司法厅要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做到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十四五”时期重点任务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突出云南特色、反映人民意愿。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避免越位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行政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加强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三)提升立法效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重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的矛盾问题,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紧跟时代步伐,回应实践需要。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着力提升政府立法整体效能,立统一之法、适用之法、管用之法,以高质量立法助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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