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1〕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5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和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使用中学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纳入实名制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严禁超编进人,超编满编的中小学教职工只减不增,需要教师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优化岗位设置、提高人员素质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逐步将人员调整到编制员额以内。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严格定岗定员,实行竞争上岗,公开聘任,切实加强和优化教职工队伍。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已经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在编制核定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或超编配备人员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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