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水规〔2023〕3号《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23〕3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管理处:
《江苏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3年8月18日
江苏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水利优质生态产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工程、河湖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水利科普、节水宣传、文化教育、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当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加大精品培育,突出示范引领,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传承弘扬水文化,服务幸福河湖、美丽江苏建设。
第四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安全为要、统筹规划、彰显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管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认定和评估,具体工作由省河道管理局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水利风景区培育发展、运行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原则为其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省级水利风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机构,实施统一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应当在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制度优势,建立健全水利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是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报水利部备案。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省水利发展规划、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等水利专业规划,并与河湖保护等水利专项规划相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对辖区内水利风景资源现状开展调查评价,协助编制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以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发展定位、确立发展目标、体现水利特色。具体包括省级水利风景区范围、定位目标、空间布局,水工程、水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文化科普建设方案与实施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报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由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规划审批部门负责规划实施过程督查。
经批准的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完善基础设施,体现水文化内涵。结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除险加固,河湖生态治理、灌区改造、水土保持、移民村落建设等,健全安全、生态、文化、服务等设施。省级水利风景区维护经费可列入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内有关建设项目与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以水利风景区建设名义修建各类违规违法设施。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与认定工作遵循自主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空间边界明确,分区划分合理,管理单位落实,管理权责清晰。省级水利风景区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区和周边景观资源区,水利工程管理区根据其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周边景观资源区根据水利风景资源完整性和利用可行性确定。省级水利风景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其中水域面积不小于0.2平方千米。
(二)水利功能完备,运行管理依法依规。省级水利风景区内地表水体质量应符合水域使用功能类别相对应的水体质量标准,且全年期地表水体质量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三)安全管理规范,防护设施健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项目、水事违法行为和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游憩服务设施等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具备公共服务能力,设有游憩休闲服务、水文化科普教育的设施或场所,建立导览标识系统。
(五)符合《江苏省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要求。
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具体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开展自评后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基本条件符合性初查,并择优推荐;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价、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违法建设项目或者水事违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省级水利风景区。
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应当提交申请表、建设规划与实施情况、宣传材料等申报材料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出具的推荐文件(含初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和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虚报、瞒报、造假申报材料或推荐文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原程序办理。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重要节点设立省级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设置。省级水利风景区标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拆除省级水利风景区标志和标牌。
第十八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明确分区管理职责,落实管护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及设施开展水科普教育、水文化弘扬等公益活动,严禁开设有安全风险的娱乐、养殖、餐饮等项目,不提供水上游览观光、水上运动、浴场、漂流等服务项目和索道、缆车、玻璃栈道等设备设施,水利风景区范围与其他景区范围重叠的,服务项目和设备设施的设置可以根据其他景区需求确定,并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周边景观资源区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水利风景资源管理保护职责,合理控制利用范围、方式和强度,及时掌握水量水质、水生态等信息数据,保障水利风景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利遗产调查、保护和利用,建立水利遗产数据档案,制定管护措施,改善存续环境,充分挖掘水利遗产内涵价值,创新展示利用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外包、出租。
省级水利风景区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调配、利用和节约等,并遵守水利工程管理、河湖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进入省级水利风景区人员应当遵守水利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管理秩序,不得进行垂钓、游泳等活动,不得擅自进入安全警戒区,不得损坏水利风景区设备、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设置安全警戒警示标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显著的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服从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规定,配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导览标识系统,加强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构建多渠道、多终端的立体化宣传推介网络,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打造水利风景区精品线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建设线上服务平台,扩大社会宣传面,实现水利风景区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重点抽评或者全面评估模式,定期对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通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水利风景区从评估优秀的省级水利风景区中优先推荐。评估不合格的省级水利风景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河湖水域与岸线及其关联的水文、地文、天象、生物、工程、文化等对人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和人文要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