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3〕11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0-22 17:34:3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交〔2023〕11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浙交〔2021〕148号)同时废止。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正确维护法治交通平台中的法规库、裁量基准库和省监管事项库。各地适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对执法事项目录及其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厅裁量基准编制标准及时修编本市特有事项的裁量基准,并及时录入法治交通平台。
联系人及电话: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王磊,电话:0571-87816553;省港航管理中心陈建光,电话:0571-88909583;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孙晓军,电话:0571-82150727。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