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残〔2023〕126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浙民残〔2023〕12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8日
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以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社会总负担、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着力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优化、资源投入整合强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努力为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奋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以下简称精康服务)体系。
2023年,积极培育精康服务主体,基本建立依托精康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平台)构建的转介服务机制,逐步完善精康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康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2024年,大力推进精康服务机构设立,拓展丰富精康服务形式,降低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提高康复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增强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全省6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康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2025年,持续完善精康服务体系,明显增强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提升社会关注度、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明显减少社会歧视现象。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康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科学规划精康服务体系。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相关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综合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研数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康复设施状况、专业人才规模等要素,统筹规划精康服务体系建设。有需求和条件的县(市、区),重点设立以县(市、区)为服务范围的精康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综合服务能力强的精康服务机构为中心,按照“中心+站点”的布局架构,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康服务。每个设区市应设置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康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康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2.加快推进精康服务机构建设。精康服务机构可设在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独立建设精康服务机构。精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利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设立,并对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根据机构类型的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康复训练场所和活动区域,配备必要的精神障碍康复设施,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民政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普遍开展精康服务,接受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3.统筹推进城乡康复服务协调发展。县(市、区)要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引导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开展康复服务,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村精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村的精康服务模式。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1.做好精康转介信息服务。按照民政部部署要求,依托全国转介平台,县(市、区)要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康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开展精康服务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完善精康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提高精康服务精准管理水平。
2.建立科学的评估转介登记机制。医疗机构对经专业评估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机构通过相关渠道上传转介信息。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康服务机构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转介服务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和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时,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提出登记申请。对不宜或不愿在精康服务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3.完善精康服务转介机制。全国转介平台接收转介申请后,将汇总、分派、转送至精康服务机构。因缺少承接服务的精康服务机构,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康复转介前组织工作人员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康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拟接受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康复对象离开本地的,原精康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康服务机构。精康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快速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4.建立完善精康服务后转介机制。精康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社区康复其他类型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康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平台登记结案。
(三)实施精康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1.加快培育精康服务多元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康服务机构的运营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购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承接运营精康服务机构。鼓励提供精康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每个设区市培育至少一家以提供精康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2.丰富发展精康服务内容。各地要围绕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需求,不断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等基础服务。鼓励各地结合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探索制定基础服务方案,创新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延伸服务,满足对象的个性化康复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数字疗法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3.推进精康服务形式多样化。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发挥不同类型服务机构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定时定点集中康复、一对一康复、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康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大力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针对居家康复对象,可应用移动端数字化康复工具等形式,提高服务对象的覆盖率、参与度、积极性。
4.建立精康服务技术指导体系。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建立省、市两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成立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县(市、区)应充分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对精康服务指导制度,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康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
(四)开展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加强精康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解决精康服务人才短缺问题,各地要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动员组织具备精康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为精康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力争到2025年底,精康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占30%以上。
2.强化精康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各地可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以及具备综合功能的精康机构等,指导从业人员按需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省级负责各设区市业务骨干培训,设区市一级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各县(市、区)负责组织辖区精康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能力。推动将精康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3.提高精康服务人才保障水平。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康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鼓励精康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五)推进精康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民政、卫健、残联等应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康服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精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与中小精康服务企业对接,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使用。各地要统筹保障精康服务所需经费,注意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康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鼓励引导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康服务。
(六)实施精康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健全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精康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管理和分工明确、有机衔接、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机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严禁擅自开展精康服务。各地要强化服务机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精康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精康服务机构要注重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合法权益,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2.建立康复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各地要逐步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康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记录服务过程,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康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康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3.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逐步建立精康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在信息转介、基本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相关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政策措施等。在提供社区基本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特殊康复服务有偿服务政策和服务模式,规范精康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康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
4.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知识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提升精神疾病和社区康复的认知度、接受度,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强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精康融合行动”。牵头成立省、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指导组,组织开展精康服务工作培训。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康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康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根据精康服务需求等情况,加强资金保障。
卫健部门按照部门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将精康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精康服务提供技术与人才力量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指导有条件和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服务机构。
残联组织按照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协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康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推动完善社区康复服务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立康复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精康服务。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等政策。省、市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创新发展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三)加强示范引领。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省卫健、省残联,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在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多样化探索,并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进行探索,扶持和培育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精密部署,高质量推进“精康融合行动”。加强对各地工作情况的跟踪监测,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各地“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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