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建〔2017〕10号《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7〕10号
相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关于继续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6〕5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8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湘西地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以及永州市的江华县、江永县,共44个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湘西地区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发展主导产业、打造区域品牌、培育扩大市场,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采取专项扶持方式,突出规划引导、突出资源整合、突出精准发力,促进企业增效、财政增收和群众脱贫致富。
第六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进行安排,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探索资本金注入、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第七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项目申报条件
第八条 支持范围:
(一)市州和县市区主导产业及其产业链项目,包括能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文化生态旅游、农林产品基地及精深加工、生物医药、商贸物流等领域项目。
(二)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优势工业项目。
(三)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领域项目。
(四)湘西地区开发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
(二)符合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符合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三)项目已开工建设或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非高污染、高耗能、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产能过剩行业扩能类、矿产开采及粗加工类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管理相对规范,各项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每年8月份,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和使用方案,并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支持的预定目标、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项目申报条件及程序、监督管理等。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申请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要求,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县市区审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有关内容,筛选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州发改、财政部门。
(三)市州审核。市州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报省发改委。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的项目可由县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直接报省发改委,同时将申报文件抄送所属市州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四)专家评审。省发改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相关事项进行复核,省财政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形式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中,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支持的项目,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产业基础、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以及项目业主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委托评估费用从湘西开发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五)省审定及网上公示。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复核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并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资金安排情况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项目稽察,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发改委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各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湘西开发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介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或所属市州、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及所属市州、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湘西开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期满后确需延续的,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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