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府法发〔201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为落实该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号并正式付印。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制定机关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四)具体的登记、编号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山东(SD)、济南(JN)、青岛(QD)”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省为“P”,市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省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SDPR-2012-0030001”。
各设区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的登记号进行规范,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标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六)《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部门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7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一式2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仍然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
1、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申请书参考格式
2、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参考格式
3、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参考格式
4、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参考格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申请书参考格式
《×××》登记申请书
×××字[××××] ××号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单位制定(或起草)的《×××》(×××[×××] ××号),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附件:1、《×××》
2、起草说明
(单位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2: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参考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府法登字[××] ××号
××(委、办、厅、局):
你单位报来的《×××》(××[××]×号)及相关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单位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3: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参考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 ××号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送审稿)》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相关材料
4、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印章)
二○××年××月××日
附件4: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参考格式
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你(你单位)提出的对《××××》的审查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告知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疑问给予解答)。
(单位印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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