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3〕19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9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助力本市老字号高质量发展,擦亮老字号金名片,做好2023年度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老字号保护传承。支持老字号门店、博物馆、品牌馆、传承人工作室等新建或改造,鼓励挖掘、宣传、展示老字号文化、技艺。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支持老字号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开展直播销售、快闪等营销模式创新,包括直播场景化改造、直播软硬件及相关信息化设备购置、快闪店搭建等。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三)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旗舰店、概念店;支持工艺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与历史资源、文化IP和新消费品牌等联动开发更多蕴含传统文化和时尚元素,满足当代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等,提高老字号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四)老字号集合展示空间建设。鼓励老字号聚集区建设,支持建设或升级改造老字号集合店。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支持标准
(一)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方向项目,对零售品牌创新店、概念店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餐饮品牌创新概念店,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开展直播销售、直播场景化改造、直播软硬件及相关信息化设备购置方向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支持方向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申报主体应为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北京老字号协会认定的北京老字号企业(老字号集合展示空间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可为非老字号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新建门店的证照取得日期和其他方向项目的建设时间均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五)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见附表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见附表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表3);
(四)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见附表4);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八)信用报告(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支持企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