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函〔2023〕1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0-22 15: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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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函〔2023〕127号







延安市、榆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建延安至榆林铁路工程(以下简称延榆高铁)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包海通道(包头—海口)和我省“米”字型高铁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国家及全省高速铁路网布局,优化区域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协调、联动发展,提升我省在全国铁路网中的枢纽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延榆高铁涉及延安市宝塔区、延川县,榆林市清涧县、绥德县、米脂县、横山区、榆阳区等2个市的7个县(区),建设工期4.5年。为确保延榆高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工作实施

延榆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实施统征。延安市、榆林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及群众安置工作,并负责将项目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纳入各相关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促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

二、关于征地拆迁范围

延榆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车站、站场、站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项目综合开发用地与正式用地征地统筹考虑,一并联动实施。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和弃渣场下游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延榆高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的建筑物拆迁量为准)的建筑物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三、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

延榆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规格据实结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规定,按照项目沿线涉及县(区)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的数量待路基形成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各方共同现场踏勘后上报。经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边角地、夹角地按永久用地标准50%补偿,死角地按永久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3.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4.构筑物、附着物、砍移树木、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等拆迁补偿标准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执行。

5.建筑物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依据评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补偿。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6.拆迁安置由县级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7万元/户,由地方政府按包干使用,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也可按照建设成本据实核算。货币安置、产权置换上楼安置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政策执行。

7.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压覆矿产资源等征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县(区)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产权单位主动配合做好管线迁移相关工作。

9.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10.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交付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1.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保重点”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拆迁费用总额的2%列支,主要用于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费、经验交流费、仪器设备及现场办公用房、用车的租赁、维护、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设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不得用于与项目征迁工作无关的用途。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项目实施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情况下,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铁路与既有公路、高速路在架设过程中因相互穿(跨)越引起的收费问题,除土地占用费外,运输干扰费、运输影响费、施工安全监督费、配合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再收取。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支持建设单位就近解决工程建设所需地材,优先利用隧道弃渣,在高铁沿线具备开办条件地域自建料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严格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使用隧道弃渣、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享有通行权;需要借用现有农村公路的,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或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对损坏的道路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铁路沿线有关县(区)政府要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保证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六)各地要加强对铁路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动员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铁路项目建设,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分包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延榆高铁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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