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3〕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厅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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