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7〕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接国家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积极对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争取将我省更多优势产业列入目录。完善行业宏观调整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84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真正把审批变为服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征求省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八、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即行废止,并据此及时调整省级政府权责清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本目录所列核准事项,均为《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明确由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的事项。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利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3.水电站: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4.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5.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6.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资源综合利用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7.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8.电网工程:省内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的110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的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9.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10.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11.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13.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14.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15.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6.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7.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18.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国家规划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长江、淮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
19.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1.内河航运:跨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22.民航: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外,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23.稀土矿山开发: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4.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5.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26.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27.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8.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29.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高新技术
30.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3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3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长江、淮河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33.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八、社会事业
34.主题公园:大型、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主题公园项目,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
35.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九、外商投资
3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八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境外投资
37.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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