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7〕53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530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规范二类疫苗流通费用,保障二类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确保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二类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向受种者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4元/剂次(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等)。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在疫苗采购价的基础上收取最高不超过8元/支的疫苗储存、运输费用。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按要求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年度收支情况,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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