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016〕2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17 05:56:41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川委发〔2016〕25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少数”,切实解决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7年,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8年,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和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要求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理减少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地方新设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条件,严禁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完善办事指南,实现集中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法制办、省委编办,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中除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外,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2016年公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法制办、省委编办,市、县政府)

(3)按照国家要求清理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公布相关目录。(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其他有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省直部门)

(4)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2016年依法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环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2017年建成全省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库。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综合效能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

(5)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16年实现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全程线上并联审批。依托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发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相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他有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省直部门)

(6)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2016年成都市武侯区、新津县、江油市、巴中市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地区,依托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委编办、省法制办,试点试验地区政府)

(7)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6年完成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按照国家要求清理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8)实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化、编码化管理,2016年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制定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监察厅、有行政权力事项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四川省开展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10)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16年编制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张目录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获批、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收费基金项目的省直部门)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1)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结合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2)完善政府绩效管理。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客观反映政府和部门工作实绩。引入第三方评价,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考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绩效办,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

(13)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减少投资审批事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公布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更新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5.加强市场监管。

(15)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2016年开展全面清理自查,2017年完成核查整改。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工商局,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完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证合一”改革试点,探索完善市场主体便捷退出机制,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制定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的规定。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1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公布《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投资项目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和其他有市场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8)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通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四川”,依法依规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工商局、民政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公安厅、人行成都分行)

(19)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司法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

(20)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指导意见,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制定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团省委、省文明办、公安厅、省网信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1)深化社会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修订《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推动出台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推行重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推进基层群众自治。(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22)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2016年编制公布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移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3)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及时更新《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省委编办、监察厅、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4)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四川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2016年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农业水价改革。按照国家部署建立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5)落实《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8年制定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26)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每年选择1至2件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7)加强政府规章修改解释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根据立法原意,及时明确政府规章有关规定的含义,促进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政府规章。(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28)围绕全省发展战略,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29)完善政府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健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每年至少选择2件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0)建立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机制。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开展论证咨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省直部门,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2018年修订《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2)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2018年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办法。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把所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依法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错必纠。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委编办、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3.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33)2017年完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平台开设专栏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4)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35)完善征求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社会公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6)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2016年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托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7)推行民意调查制度。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开展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38)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2017年起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责任单位: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政府参事室,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9)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省委维稳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40)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1)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的方式,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42)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43)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2017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4)健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制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审计厅,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45)按照“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的原则,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党委、政府)

(46)2016年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绵阳市、乐山市、宜宾市、凉山州和德阳市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的经验。(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试点地区政府)

(47)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管理、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建设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监督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8)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6年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法制办,市、县政府)

(49)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0)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7年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法院、监察厅、公安厅、安全厅和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51)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公布行政执法裁量标准。2016年起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省直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公布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

(52)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

(53)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2016年修订《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立法调研论证。(责任单位:省法制办、财政厅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4)贯彻《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委编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制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56)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依托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2016年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7)探索“柔性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责任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8)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2019年制定信用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公安厅、人行成都分行和其他有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9)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适时修订《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责任单位:监察厅、省委编办、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0)加强执法监督。2018年依托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2019年修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落实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预防职务犯罪联动工作制度,加大对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执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检察院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61)2016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

(62)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我省行政执法“十不准”,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3)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适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64)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机关,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5)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靠罚款养人的现象。(责任单位:财政厅、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66)在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体现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有效管控权力、完善运行流程、防控廉政风险等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及时完善相关行政程序规定,明确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7)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须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履行合同和协议,依法履行判决、裁定、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8)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2019年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69)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责任单位:省纪委机关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

(70)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政府规章发布后30日内、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1)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2017年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统一行政应诉法律文书;2018年建立法院、检察院工作建议办理反馈制度。(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73)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督查督办和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4)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5)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健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分别制定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监督全覆盖规划,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保证在一定周期或领导干部任期内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责任单位:审计厅、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76)建立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通过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渠道,及时接收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7)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完善部门间的舆情联动处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78)及时修订《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明确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部署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公开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9)完善新闻发布机制。2016年制定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建立新闻发布联席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创新新闻发布模式,建立重要信息和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0)创新政务公开方式,依托省级政务云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四川发布”全媒体平台等新兴媒体和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便民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81)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2019年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82)开展正风肃纪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公布典型案例。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和部门(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单位:省纪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83)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提高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省信访联席办、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4)推进多层次多形式依法治理,依法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责任单位:省依法治省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省网信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5)开展“七五”普法,推进“法律七进”,创新普法方式,加快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专区建设,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2016年制定“七五”普法规划。(责任单位: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86)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重大复杂案件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2016年市级政府普遍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2017年县级政府普遍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7)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8)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办案需要落实工作经费、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求,配齐配强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加强在职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法制办、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89)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有行政调解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0)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文物认定争议、企业名称争议、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的行政裁决(裁定)制度。依法裁决有关争议纠纷,及时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和其他有行政裁决职能的省直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1)加强仲裁工作指导,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方面的仲裁工作规则,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92)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17年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019年在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调解组织。(责任单位:司法厅、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3)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6年制定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快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立法。(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法院、司法厅、省检察院、公安厅、省法制办,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94)完善信访工作机制。2016年修订完善办信、接访、网上投诉、督查督办、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规程,制定四川省信访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实现信访业务网上流转。2017年完成信访工作手机移动应用平台开发,建成市(州)、县(市、区)视频接访系统。强化属地和部门责任,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责任单位:省信访局,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5)严格执行“诉访分离”规定。对涉法涉诉信访不统计、不交办、不通报,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2018年实现政法机关进驻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责任单位:省信访局,市、县党委、政府)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96)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根据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验的班子成员。(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市、县党委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7)把党员领导干部守法用法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法治档案制度。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述法报告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机关,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98)按规定开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在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安排法律知识培训课程。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市、县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100)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市、县党委、政府)

(101)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2)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2016年起将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不得晋升职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03)领导干部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用权、依法履职,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04)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落实部门普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责任单位:司法厅、省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05)各级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及时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制办,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06)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切实抓好落实。(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07)适应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工作需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或指定法制工作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法制员。(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省直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08)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0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10)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力度,增加其在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绩效办、省法制办,市、县党委、政府)

(11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12)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和责令整改。(责任单位: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制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13)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纳入四川省2016至2018年全省社科理论重点研究课题,组织专家开展理论研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制办、省社科院、省社科联)

(11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培育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15)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在报刊、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开设法治政府建设栏目,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帮助有关单位分析原因、汲取教训、改进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要对照《纲要》和本方案,结合本地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体现地方特色,不求面面俱到,要以年度工作安排为主,可以兼顾中长期规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省直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制定落实《纲要》和本方案的具体办法和配套制度。对有关工作负牵头责任的省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方案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省法制办要牵头做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方案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0429.html

本文关键词: 川委发,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 法治政府, 建设, 实施方案, 2016, 2020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