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3-11-05 0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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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3〕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健康土壤培育,提升耕地综合产能,推动绿色低碳农业发展和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有机类肥料产业发展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畜禽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企业,利用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园林绿化业等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和餐厨垃圾生产有机类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含有机肥料〔NY/T 525〕、生物有机肥〔NY 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下同)、生物炭基肥料(NY/T 3041)、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土壤调理剂(NY/T 3034)等,推动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

鼓励建设畜禽排泄物、秸秆等收集处理中心,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类肥料生产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大有机类肥料的推广应用力度


各地要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施肥服务组织,开展有机类肥料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施用、统一技术指导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意愿、有实力、有技术的服务组织参与施肥服务,促进有机类肥料的普及应用。各级扶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施肥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把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土壤健康行动、耕地地力培育、垦造耕地后续培肥等项目的实施内容,引导项目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施用有机类肥料、减少化肥投入,带动周边农户科学施用有机类肥料。

三、推动有机类肥料产业科技创新


结合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支持开展农村有机废弃物高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绿色安全高效生物有机肥与生物炭基肥料等新产品、有机类肥料施用机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等领域产学研协作攻关,研发一批有机类肥料生产施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强化机械施肥与种植模式的融合研究。

加快推进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构建有机废弃物高效处置、安全施用、效果监测评价及生物有机肥、生物炭基肥料生产与应用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积极参与标准化项目。

四、强化有机类肥料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原料风险评估,强化产品质量风险管控。督促企业建立肥料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履行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加强对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有机类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产品质量良好、价格合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五、实施有机类肥料生产应用支持政策

省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规模经营主体推广应用以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机类肥料,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享受补助政策的有机类肥料应取得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肥料登记证。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有机类肥料生产应用的具体举措,优先支持用于粮食生产的有机类肥料。支持引导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提升设施设备、优化生产工艺,加快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施用机械及配套设施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六、合力营造促进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把推广应用有机类肥料列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的重要内容。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机类肥料相关技术的研发攻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推广力度,组织农技人员开展试验和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帮助农户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大力支持有机类肥料的生产与应用。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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