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发函〔2023〕100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第二批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第二批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函
浙交发函〔202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提升交通运输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启用第二批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证照种类
我省启用的第二批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包括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等六类证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二、电子证照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照的数据信息为准。
三、证照生成及核验方式
本批次推广应用的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管理电子证照 第2部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JT/T 1454.2-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 第8部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JT/T 1385.8-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 第9部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JT/T 1385.9-2023)、《水路运输电子证照 第10部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JT/T 1385.10-2023)、《交通建设工程电子证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JT/T 1403-2022)等行业标准制作。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国家政务服务APP、浙里办APP上均可展示,版式文件上注明核发机关,并加盖“浙江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专用章”,支持扫描二维码在线核验。
请贵厅(局、委)给予认可、支持。
特此函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