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函〔2023〕532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华市6家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3-11-05 01:50:2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华市6家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函
浙发改价格函〔2023〕532号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规定,我委会同省能源局对金华市发展改革委初审结论进行了复核,认定浙江虎鹰水泥有限公司、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兰溪诸葛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双狮建材有限公司、兰溪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自备电厂属于三余发电自备电厂。
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按我省政策规定,免收上述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交叉补贴,减半征收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自2023年6月起执行。请金华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上述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管,如发现不符合三余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要求的,请及时通知属地电网企业停止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