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5〕63号《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鲁创业创新,我们会同省编办、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济南铁路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鲁创新创业,建立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动、聘用、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等。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国医大师;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三)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以及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外国专家;
(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级政府选拔的最高层次的技能领军人才;
(二)“双师型”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一级)、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第(四)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第(二)类,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的,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经批准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本规定绿色通道服务的,应当填写《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属高层次人才中的(一)至(三)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一)类人才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属高层次人才中的(四)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二)类人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报省委组织部研究、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评审通过的人才颁发《服务绿卡》。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获得泰山学者或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资格的,直接颁发《服务绿卡》。
第九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凭《服务绿卡》,享受本规定中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可申请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可申请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华的合法身份证件,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永久居留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办结;签证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消来鲁工作许可的年龄上限,可根据情况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专家证,2日内一次办结。
第十一条 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服务绿卡》和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符合落户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华侨和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服务。引进人才申办企业,即时承办,限时办结。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服务。引进人才在鲁创办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一)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税务部门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三)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我省购买机动车时,可按规定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第十四条 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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