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7〕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19 03:36:0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引进、留住更多的金融高端人才,更好地服务我省金融改革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奖励对象为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或在上述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于上一年度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融高端人才。

第三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

第四条 金融高端人才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奖励对象和金额主要根据金融人才上一年度经济社会贡献度确定,统筹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金融业态人才的情况。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

第五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申报采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省管企业、驻鲁金融机构及省属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推荐。省金融办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省地税局对推荐人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有关单位,依据推荐人选对我省经济社会贡献度,遴选提出初步奖励名单,并向相关市征求意见。

(二)各市负责本地金融机构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金融高端人才的遴选,形成初步奖励名单后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

(三)省金融办汇总初步奖励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共同发文公布奖励名单。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奖励经费核拨至奖励对象银行账户,经费落实情况纳入17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七条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除获得奖励资金外,在管理期内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优先参加我省组织的金融人才培训活动。

(二)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条件的,省金融办为其申办服务绿卡,评审(认定)通过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参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纳入省、市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省金融办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并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支技能高超、素质过硬、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技能骨干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广大金融技能岗位劳动者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金融之星,是指在山东省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不同业态、不同岗位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领域、区域分布。

第四条 齐鲁金融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齐鲁金融之星津贴所需资金从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列支。齐鲁金融之星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齐鲁金融之星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平在本金融机构乃至全省、全国金融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金融机构、本地区、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得到推广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五)对获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理财师(CFP)、精算师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六)为促进优秀人才引进,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从海外、省外引进的专业技能人才,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七)所任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助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并得到省市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省管企业及驻鲁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的推荐。各市负责本地其他金融机构人选的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选拔年份第一季度,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市、省管企业及驻鲁金融机构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齐鲁金融之星申报表》;

2.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4.《齐鲁金融之星申报人选推荐汇总表》。

(三)资格审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金融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齐鲁金融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建议人选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和责任
 


第十条 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二)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条件的,省金融办为其申办服务绿卡,评审(认定)通过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强化教育培训,省金融办于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产生的齐鲁金融之星轮训一遍。

(三)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其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并在晋级晋职、工资奖金等方面对其予以倾斜。

(四)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齐鲁金融之星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为金融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齐鲁金融之星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行业技能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二)配合做好齐鲁金融之星宣传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才服务基层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齐鲁金融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齐鲁金融之星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齐鲁金融之星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齐鲁金融之星资格。

第十三条 管理期内,齐鲁金融之星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管理期内在全国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国家级技能类奖励表彰。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普遍公认。

第十四条 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一线具体业务操作岗位工作或者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齐鲁金融之星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齐鲁金融之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齐鲁金融之星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齐鲁金融之星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0487.html

本文关键词: 鲁政办字, 办公厅, 山东省, 金融, 高端人才, 奖励, 办法, 齐鲁, 金融之星, 选拔,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