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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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畜牧兽医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由省农业厅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草原登记职责划转至省国土资源厅。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

2.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

3.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4.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5.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管工作。

6.承担“粮改饲”试点工作。

7.承接农业部下放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畜牧兽医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3.加强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全省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牧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全省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建设;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全省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草原(场)监督管理和草种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草原(场)防火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负责收集、发布畜牧业信息,组织推动畜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信息服务;开展畜牧统计、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管工作;指导全省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指导畜产品加工发展,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兽医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规划财务处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承担畜牧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负责畜牧兽医专项经费和基本支出经费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编报、计划下达和绩效考核;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二)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组织协调政策法规的起草与修订,推进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畜牧处(挂省奶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畜牧业生产发展及草原(场)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畜牧业标准化建设;按规定负责畜禽养殖、牧草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指导毛皮动物养殖发展;负责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以及草原(场)和草种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草原登记工作;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承担省草场防火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动物卫生处。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指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负责毛皮动物胴体处置监管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饲料兽药处。

拟订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兽药、兽医器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按规定负责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饲料兽药处对上可使用山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的名义。

(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挂科技与市场信息处牌子)。

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对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种畜禽质量检测机构及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按职责分工承担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瘦肉精”的监管工作。负责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畜牧兽医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指导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收集、分析、发布畜牧信息,组织开展监测、统计、运行预警、信息服务工作;负责畜牧信息化建设。

(八)畜禽屠宰管理处。

拟订畜禽屠宰管理政策、法规、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承担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兽医师1名、总畜牧师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及使用(水产养殖除外)的监督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瘦肉精”监管。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计生委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质量监管工作。

(四)关于草原登记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草原(场)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草原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草原登记工作;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畜牧兽医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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