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食通〔2023〕5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功能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功能的通知
浙市监食通〔2023〕5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入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根据全省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要求,在杭州市及上城区试点完成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省局已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相关功能的升级改造,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力争至2023年底全省60%以上县(市、区)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核查”,2024年底全省80%以上县(市、区)推广应用“互联网+核查”,2025年底实现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新办、变更、延续的许可核查。
(二)承诺整改事项的证后核查。
二、实施时间
2023年11月15日起。
三、总体要求
实现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互联网+核查”全覆盖,打造申报信息一次采集、核查任务自动派发、场地核查表自动生成等“零见面”办理模式,以现场照片或视频核查方式代替传统现场踏勘检查(视同现场核查),实现“即申即核”,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打造食品经营领域“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标志性成果。
四、主要内容
申请人申请事项适用“互联网+核查”(以下简称“视频核查”)的,按照点位清单和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审批部门通过审查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实施核查并做出许可决定。同时,打通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与“浙食安”应用,通过“浙食安”完成“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图像信息上传,并自动流转至许可系统进行事项整改。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
(一)“互联网+核查”申请。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时,系统会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图像采集点位要求,自动匹配视频核查“点位清单”(附件2),申请人按照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附件3),完成自我申明(附件4)。
(二)深化许可“零见面”审批。视频核查任务由系统自动识别属地乡镇(街道)并派发至所在核查部门,核查人员应当在线及时完成对现场图片和视频的“互联网+核查”。审批部门应当对照核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视频核查等情况,分类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三)推行证后视频整改闭环。对“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提前告知证后检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承诺期限内以视频和图片形式通过“浙里办”—“浙食安”—整改反馈,整改信息同步推送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进行整改事项核查,实现闭环管理。
(四)探索勘查全过程视频连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借鉴杭州模式,利用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打通数据端口,开发数字化应用平台,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实现审核人员与申请人现场视频连线,为办事群众提供远程视频互动不见面服务模式,实时连线勘查,全程留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互联网+核查”是食品经营许可数字化改革的积极探索,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流程实施,强化改革配套保障,电脑等信息化装备要及时配置到位。
(二)注重协同配合。各地要加强条线协同配合、审管衔接,做好事前与事中事后的协同。审批条线要熟知业务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办事服务体验;核查人员要提高视频核查质量和时效,提高视频核查应用率;监管条线要强化证后监管,确保监管与审批无缝衔接,依法查处通过提供虚假图片和视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互联网+核查”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管理,形成主体登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环节的全过程闭环,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地要加强视频核查的事前指导、帮办导办等服务,做到事前指导“一口清”,申请“一次过”,流程“一网通”,提升服务能力水平。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全方位开展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持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提升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落实督查考核。各地要常态化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构建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审批工作体系,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强化绩效评价和数据监测,不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改革成效。
附件:【点击下载】
1.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申请流程
2.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点位
3.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拍摄指引
4.申请“互联网+核查”事项自我申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