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17〕1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17〕1号
各市 、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公办高职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现就中职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
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原标准不变。即:
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少数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此类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文化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其中表演、美术、音乐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住宿费
中职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条件如达到相应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和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的,可实行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没有达到相应条件的,应继续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收费。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收费标准见附件。
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此标准基础上,可加收空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M2(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M2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代收费
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新(补)办第二代身份证等代收费项目。
2、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设立的范围,必须是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收取实习、实训费、耗材费等;严禁委托或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的费用。严禁收取军训费。
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对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资源,学校可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场运作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公办中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中职学生免学费等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辍学。
(二)公办中职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9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湖北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1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学校1997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办中 等职业学 校学生住 宿费收 费标准 鄂价 费〔2017〕1号附件.zip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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