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发〔2017〕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浙委办发〔2017〕2号
为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打好“拆治归”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转型升级为方向,夯实振兴实体经济基础,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推进建设、高质量集聚项目、高效能管理服务,全面提升小微企业园区发展质量和水平,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辟新空间、营造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小微企业园区整治提升工作。到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园区500家,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5000万平方米,推动10万家企业入园区集聚转型发展;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能力和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改问题
1.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经济信息、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小微企业园区定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规划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要求、建设程序是否到位、配套设施是否齐全、运营管理是否规范、产业是否“低小散”、环境是否“脏乱差”等情况,建立完善基础数据档案。
2.抓好整改。建立小微企业园区台账制度和问题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等工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任务、要求、措施、时限等内容,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合力整治、清除问题。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跟踪检查,巩固成效,防止反弹。
(二)加快园区规范化建设
1.编制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小微企业园区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规划布局和选址要符合相关要求。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2.做好整体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小微企业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注重建筑特色和风格。建设项目要有一定建筑体量,应配套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以上。厂房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3.依法依规高效审批。各地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的具体要求,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完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深化“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小微企业园区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业主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加快推进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企业联合体建设、行业协会牵头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开发等模式。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工业企业节地挖潜,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三)提高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1.规范运营管理。各地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机构,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依法加强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小微企业园区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将运营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报所在县(市、区)经济信息部门。
2.严把项目质量。各地要严把企业入园关,制定准入条件,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等事项。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要求,必须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鼓励低消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项目和“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入园,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及“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入园。
3.加强服务指导。完善园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向小微企业园区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加强对入园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推动“个转企”“小升规”,支持开展“机器换人”“电商换市”,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坚持“亩产论英雄”导向,加快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配置等政策措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支持优质企业和项目加快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等具体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产业、投资、金融、用地、用能等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集中预留安排用能、排污等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园区建设、企业入园等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省经信委牵头建立小微企业园区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小微企业园区,作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予以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地根据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推进和完成情况,适当予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对利用低效用地、拆改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涉及周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进行整体开发。对工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成后转让的除外)。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允许各地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增工业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厂房面积高于原土地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区,允许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对各地排查整改及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与做法,改进不足,推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媒体曝光问题的督办力度,相关重要情况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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