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17〕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
湘办发〔2017〕17号 2017年5月5日
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的实现,事关党执政基础的巩固,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梳
理本地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清理废止与国家政策相饽的“土政策”,完善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办法。规范优抚安置对象身份认定,逐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妥善解决各类遗留问题,尤其是对应安置但未安置到位的要分清责任,明确措施,妥善解决。按照属地原则和与安置地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人员同步纳入享受范围、同步列入财政预算、同步发放到位的原则,落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切实保障各类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二、积极扶持就业创业。
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大定向订单定岗式培训力度,提升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实名制登记和就业安置信息系统,会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因各种原因下岗失业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拓宽退役人员就业渠道,调整和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录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失业退役人员,鼓励各类企业优先召录退役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退役人员创业环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创业担保贷款、土地流转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
三、分类接续养老保险。
按照属地原则。各地要依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将退役人员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及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参保退役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退役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参保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退役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人员的参保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退役人员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各地政府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为退役人员参保登记、补缴养老保险费,切实维护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编办)
四、分类完善医疗保障。
全面落实退役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尚未参保的,各地政府要督促该单位尽快参保。对经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通过降低费率、不建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单位改制破产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并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单位解决确有困难,以及没有单位且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经审核后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体系按政策规定解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经军队批准退休的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办理医疗保险接转手续时,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个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较多的,安置管理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
五、积极搞好个案解困。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本辖区、本单位退役人员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建立主要负责人与困难退役人员联系制度和帮扶台账,落实精准帮扶责任制。用好用足帮扶政策,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整合资源,精准施策。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优先享受精准扶贫政策;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大病救助;住房特别困难的,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困难家庭学生,优先纳入教育救助范围和慈善助学计划。对常年患病卧床或鳏寡孤独的重点优抚对象,组织优抚医院定期上门医疗巡诊,动员志愿者开展一对一帮扶。(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六、扎实做好优待工作。
各地要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退役人员服务平台,优先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优先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和军人就学入托等问题。充分发挥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服务保障功能,因地制宜组织对重点优抚对象送医送药活动和短期疗养。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旅发委)
七、广泛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部署拥军优属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参加走访慰问活动,组织召开退役人员代表座谈会。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好“双拥在基层”和“走边防、联基层、暖兵心”等活动,同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慰问资金。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要建立与重点优抚安置对象联系制度,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活动,密切联系,增进感情,传递温暖。(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法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八、扎实抓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各级安置部门要督促退役人员中的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的接转。自主就业退役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办理接转关系,外出务工退役人员按照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目前未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的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确保退役人员中的党员能够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参加组织生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教育功能,发掘红色教育资源,营造深厚的拥军优属氛围;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退役人员的优抚安置政策;广泛宣传现役官兵和退役人员典型事迹;广泛宣传各地优抚安置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优秀退伍老兵”、“双带双促”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退役人员“退伍不褪色、永远跟党走“。(责任单位:省很不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绩效、双拥模范城(县)考评范畴。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带着责任、带着感情,主动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做好退役人员服务工作。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军区政治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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