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办发〔2017〕5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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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办发〔2017〕5号                  2017年2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强化培育发展

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把社区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作为培育发展的重点,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1. 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适当放宽资金、住所、人员等条件,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2. 积极扶持发展。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城乡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3. 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服务平台建设、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二)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依托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扩大行业覆盖率,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调度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大数据研究,推动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为企业提供行业关键性、公共性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紧贴市场、定位高端的行业展会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培育品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大厦。

(三)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举办科技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人才荟萃的优势,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科技评价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向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延伸。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为农民提供精准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

(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各级政府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较强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促进作用发挥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保障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做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和党外代表人士统战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协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为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协商创造条件。探索成立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统战联谊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作用。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机制。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可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时,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积极推进社会智库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智库建设意见,完善社会智库产品供给机制,探索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

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组织信息、技术、服务资源丰富和人才聚集等独特优势,在省、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等服务平台,普遍成立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为创业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带动社会组织集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有社会组织服务平台,逐步扩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城乡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覆盖率。

四、完善扶持政策

根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际需要,认真落实和完善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创制力度,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实行费随事转。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梳理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梳理编制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做好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并切实抓好项目实施。民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优先在该名录范围内选择承接主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常态化。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政府各部门购买服务年度计划(预算)项目以及有关信息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2016—2020年,省级财政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或奖补,逐步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允许社会组织以其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业务发展。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等要求,全面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层级,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应的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行使确认权限并每半年办理一次。

(四)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公务员招考等选拔考试中,在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

五、做好登记审查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体制,明确审查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一)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全省性社会团体一般由法人单位发起。活动地域跨设区的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改进执法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共享资金数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公益性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申领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类罪资金交易特点的分析,建立数学模型供金融管理部门参考。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四)规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认真落实中办发〔20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发起成立和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社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对社会组织宣传工作从严把关,新闻单位在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报道前,应首先确认该组织的合法性,验证其是否具有民政部门制发的登记证书及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经核实无误后再进行报道。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七、完善内部治理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由企业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制定社会组织内部评比表彰管理规定。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稳妥推进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依法保护社会组织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的资产。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以及通过举办展览、组织培训和开展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为经营性收费项目,不属财政收入,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不得领取报酬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八、加强党建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省、市、县(市、区)依托组织部门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做到有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谋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本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委(总支),结合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同步做好摸清党员底数、督促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指导推动党组织组建等工作,对在本级登记且没有落实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依托司法、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设立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党组织;根据所监管的社会组织数量和工作需要,可依托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行业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文联、社科联、科协、工商联等部门成立枢纽型党组织,负责指导会员单位党建工作,直接管理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集中的园区、商贸区、商圈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在街道和具备条件的乡镇成立综合党委,对未纳入行业党组织、枢纽型党组织和区域性党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单独成立党组织。社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纳入区域性党组织管理;也可以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党建工作经费,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拨返、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支持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帮助党员较多、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加大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活动场所建设力度。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由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因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九、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省级层面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也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抓好督促落实。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加强法制建设。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立法进程,及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关法规的具体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做好社会组织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构建上下衔接配套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信息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信息化专业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推行社会组织“五证合一”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测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云中心、慈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抓好督促落实。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16〕46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相关配套文件要全部出台。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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