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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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23〕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确定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附件:湖北省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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