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3〕6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60号
丽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7号)精神,现将2024年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5000万元提前下达给你市,用于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相应增加你市2024年“2200199其他自然资源事务支出”预算指标。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请你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浙江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财经制度,抓紧将资金安排到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财政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适时对工程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请你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统筹协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如期完成,并实现预期目标。同时,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为全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提供我省先进经验。为跟进工作进度,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详细报告项目完工情况、预期完成时间、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完工投资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现将年度绩效目标下达你市(详见附件)。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将绩效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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