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2023〕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2023〕9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推动全省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运营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推进加氢站等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氢能产业链提质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适度超前推动加氢站建设,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的全省加氢站网络体系,推动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加氢站。进一步健全加氢站管理体系,细化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的具体要求,推动我省加氢站建设运营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加氢站建设管理
1.加强设施合理布局。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各市、县(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氢能源汽车发展需求,依据《浙江省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本地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也可根据需要结合燃气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单独编制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报批程序同燃气专项规划。
2.规范站点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我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能力。依法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消防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与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给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明确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加氢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一站一证”的原则,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符合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等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氢设施;
(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7)有与企业经营规模、加氢站等级相适应的合格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加氢站充装操作工人数应该跟加氢机的配备数量相适应,单班人数不少于2人;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具有能源、城镇燃气、化工或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指定的统计员不少于1人,并配备注册安全师从事加氢站安全管理工作。允许与加油、加气等合建的加氢站统筹利用站内人力资源,但混用或兼职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规划修编滞后尚未纳入的项目,可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通过后纳入规划。
4.明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加氢站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当向所在地市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证明;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应急预案;
(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5)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气源证明:氢气气质检测报告;站外供氢的还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加强经营许可管理。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现场核查可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燃气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强化许可审查的专业技术支撑。加氢站应保障稳定供应,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的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
6.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明确安全责任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
7.加强站内设备管理。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对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备品备件和更新报废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站内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张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
8.推进数字化管理。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充装和加注信息、隐患事故处置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的有关规定。
9.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明确巡查、检查的内容和周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消除,保障安全生产和运行。
10.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氢站经营企业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加氢站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提升行业监管能力
1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加氢站行业安全管理评估。加氢站经营企业每年开展一次站点安全评估,并对安全风险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处置。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加氢站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大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加氢站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和处置结果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加氢站建设运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落实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各项工作要求,优化监管体系,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加氢站规范建设运营。
(二)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并规范运营的加氢站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加氢站经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鼓励建设相关科学实验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
(三)创新工作机制。支持各地积极开展加氢站建设运营试点示范工作,创新解决加氢站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地要在管理机制、安全防范、数字赋能、制加一体新技术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