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发〔2016〕6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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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委发〔2016〕6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综合性、规模化的为农服务

体系基本形成,合作制、规范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健全巩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改革取向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领域


(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面向特色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下简称“惠农工程”)。建立健全为农服务组织,广泛联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农机作业、收储加工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专业性农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职业学校、茶叶质量检测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加强供销合作社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及庄稼医院规范化建设,开展农资供应、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等系列化服务。各农业大县应建设2个以上、其他各县至少建设1个农资配送中心和省级示范庄稼医院。

(五)开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省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农产品重要物流节点改造、建设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及仓储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培育一批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加强与台湾农会、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等联系协作,在两岸农产品流通贸易上建立合作机制,各地尤其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应积极建立闽台农产品促销组织和经营主体,推动闽台农产品流通。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以开拓农村电子商务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为重点,积极培育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依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等电商平台,引导企业做好对接工作,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集镇所在地的经营服务和仓储设施,改造为农村集镇电商经营服务网点和物流快递中转站。鼓励供销合作社与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推动农村电商加快发展,促进解决农村电商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全省供销合作社销售总额比重力争达到40%以上。

(七)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加快农村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养老幼教、就业培训、代理代办、生态养生、乡村旅游等多样化服务。加强与村“两委”合作,广泛开展“村社共建”活动,形成服务合力。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网络,把维修服务、零配件配送、商品经营、延伸服务链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快捷、管理规范的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省建制村的覆盖面达80%以上。

(八)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参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九)推进基层社改造。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经济上和服务上的联结。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基础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引导其多元化发展,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方式,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以规范经营服务为重点,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基层社空白的乡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龙头企业参与,创造条件按照合作制原则新建基层社。基本实现全省基层社乡镇全覆盖。

(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并支持供销合作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方式,与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产权联接、组织联合和业务合作,创办各类产业型、服务型合作社,促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跨区域、跨产业的再联合,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00家以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总数达100家以上。

(十一)扶持基层社发展。各级各部门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十二)强化联合社职能。省和设区市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网点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基层社改制后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社改造升级、资产处置等应先报请县级联合社审批。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基层社及社有企业资产的,应征得县级联合社同意。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十三)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推进依法依章治社,省、市、县三级联合社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联合社尚未建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应于2017年底前设立。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切实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开放办社,逐步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四)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建立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制定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五、激发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活力

(十五)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十六)加强社有企业经营管理。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动社有企业人事制度、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推行经营层及骨干员工持股,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鼓励有条件的联合社组建供销企业集团,走规模化经营路子。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增长点。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以及救灾物资储备任务。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十七)推动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优化配置。在保持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控制力的前提下,支持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六、加强对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十九)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为保障供销合作社有必要的为农服务场所,地方政府征收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房屋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应以就地或就近且不少于原面积的房屋和土地置换为主。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经有权机关批准,允许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按规划要求自行改造或吸纳社会资本联合改造,各级国土、规划和住建等部门及所在乡镇、村要予以支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二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惠政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各级财政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16—2018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和“惠农工程”专项资金3000万元,市、县(区)财政也要相应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农资储备贴息(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长期亏损纳税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资产重组、打包转让等方式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金融债务。市、县(区)政府要专题研究,抓紧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巩固供销合作社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积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和改进作风,培育一支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更大贡献。

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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