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6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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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7〕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二五”以来,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有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成为一个千亿级的新型产业、富民产业和朝阳产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超过400万户,吸纳农民工就业近50万人。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进一步发挥农产品加工业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 “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主攻方向,以发展功能食品为突破口,按照“市场引领、需求倒逼”的思路,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全面激活市场要素和经营主体,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引领带动全省现代特色农业全面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我省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以功能食品开发为引领,着力构建农产品加工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加大深度开发力度,不断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瓶颈制约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支撑、综合利用。依靠科学技术,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集聚发展、融合互动。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节点集聚,促进加工企业向园区集中,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元,年均增长6%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1.5∶1;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功能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行业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在全国市场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环节

(四)科学规划产业企业布局。根据我省“六大区域布局、四大集群示范、八大产业提升、五位一体推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产业规划和龙头企业监测,调整优化农产品加工企业布局,促进原料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互衔接,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格局,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增效。支持小麦、玉米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发展面粉、饲料加工,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发展杂粮、薯类、干鲜果、畜禽、蔬菜、中药材等加工,支持城市郊区重点发展主食、方便食品、休闲食品和净菜加工,支持贫困地区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引进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大力开展产业扶贫。(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扶贫开发办)

(五)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发展。积极争取或者设立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以粮食、薯类、干鲜果、蔬菜、菌类和中药材等为重点,支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条件,鼓励公益性、服务型农产品产地机械化处理和初加工中心建设,实现农产品产后全程机械化作业,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推动农产品初加工水平整体提升。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探索粮食产后统一烘干、贮藏、加工和销售的经营方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机局)

(六)大力开发功能性食品和健康食品。立足我省杂粮、中药材、干鲜果等特色资源优势,依托重点龙头企业,适应市场和消费升级需求,瞄准中高端市场,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以山西“农谷”为创新载体,打造功能食品科创城,大力开发功能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扩大精加工规模。积极推进山药、山楂、桔梗等药食同源产品开发。积极引进哈药集团、广药集团等行业领军企业入驻山西,引领功能食品深度开发。(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山西农大)

(七)加快主食加工业发展。支持六味斋、双合成等重点主食加工企业,加快研制生产一批传统米面、杂粮、预制菜肴等主食产品,打造质量过硬、标准化程度高的主食品牌。加快推进马铃薯等薯类产品主食化,支持马铃薯加工企业进行主食产品开发。引导城乡居民扩大玉米及其加工品食用消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八)提升农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水平。围绕我省杂粮、油料、干鲜果、畜禽精深加工,开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试点示范。加快推进秸秆、米糠、麦麸、油料饼粕、玉米皮、玉米蛋白、玉米胚、果蔬皮渣、畜禽皮毛骨血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不断挖掘农产品加工潜力、提升增值空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九)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龙头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扶持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设烘储、直供直销等设施,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和设施装备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和企业。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

(十)推进集群集聚发展。结合全省开发区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园区、食品工业园、杂粮物流园等集聚。以园区为主要依托,创建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便利化服务网络于一体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

三、完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鼓励各级创设政策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林牧结合、种养加一体的一二三产融合经营模式,支持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和各类重点园区,支持休闲农业聚集村合作组织、休闲农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户联合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以农产品加工园区为主体建设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公共设施等。支持龙头企业与一定数量的农户合作共建标准化原料基地,创新订单农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及各类民营企业到贫困县建设特色农产品项目及基地,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利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做大产业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2.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各地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公共设施、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3.加大省级龙头企业贴息资金扶持力度,贫困县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比例由过去的1∶1∶1,调整为省、市2∶1。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将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权质押等多种形式实现的融资纳入贴息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开发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同时,争取更多的扶贫再贷款向贫困地区倾斜,用足用好扶贫再贷款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

5.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全面调查龙头企业信用状况等信息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和抵押贷款比重,简化办贷手续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办理效率,缩短办贷时间,支持龙头企业及时续贷。(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

6.允许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厂房抵押、设备抵押、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等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农机局)

7.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选择在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企业,在改制前发生的税收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据政策,妥善处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股权交易中心)

8.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和贫困地区农业企业预备上市企业库。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农业板,鼓励农业企业进场挂牌、托管、融资,并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引导和鼓励我省农业产业相关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的形式,重点扶持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优质农业企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股权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

9.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挂牌的龙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于3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内的龙头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确定的资本市场服务国家脱贫攻坚的相关政策,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成功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山西证监局、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省股权交易中心)

10.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保费补贴范围,对符合中央及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扩大对外贸易出口,加快“走出去”步伐;扩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范围,通过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及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围绕龙头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创新开发农险产品,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中国信保山西分公司)

(十二)保障项目用地。

11.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原则,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完善时要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综合考量税收、项目投资强度等因素基础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和园区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利用等多种途径,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2.支持与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在土地整理项目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照农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3.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的龙头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龙头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十三)加快科技创新。

14.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开发、引进、推广一批农产品加工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装备。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搭建科企技术对接平台,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15.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进行产学研用合作,组建全省农产品加工创新联盟,建立研发机构,建设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积极开展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及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创建和认证。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等,或者企业当年科技研发投入超过年销售收入10%以上,在申报相关科技计划时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农科院、山西农大)

16.围绕我省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重点支持杂粮、中药材、干鲜果、蔬菜、菌类等营养功能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加工食品。强化协同创新机制,依托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和平台。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入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争取建设若干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

17.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认真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投入研究开发、节能减排降耗、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龙头企业属于税法规定行业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

18.培育一批经营管理队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培训,提升龙头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农产品加工、食品科学相关专业,提升食品相关学科建设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逐步实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人持证上岗制度,开展龙头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做好职称评定服务工作。对龙头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研、管理人才,享受当地人才引进待遇,建立创新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9.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期满、个人申请继续离岗创业的,可续签一次离岗创业协议,个人离岗创业的时间累计不超过6年。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农业龙头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提高补助标准;对服务成效显著、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优先评聘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农业龙头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暂时遇到严重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五)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21.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追溯等体系认证,鼓励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在项目选择上给予优先考虑。鼓励龙头企业承担山西省农业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及时将先进的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农业厅)

2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认证,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3.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农业龙头企业中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和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仿冒伪造品牌等行为。加大对优势农业龙头企业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积极向国外推荐,获得国外注册登记。把优势农业龙头企业品牌纳入我省公益性宣传内容,扩大在国内、国际媒体的营销宣传,全方位打造山西特色农产品品牌形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粮食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六)促进产品流通。

24.支持优势产区市场流通类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加快产地加工配送、包装仓储、预冷保鲜、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促进农产品产销与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

25.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开设直销车,发展直供直销。实施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逐步增加发放数量和发放范围,对持证车辆进入城市禁行区域给予通行便利,实施一车一证制度,并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

(十七)强化招商引资。

26.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协议完成当年投资的农业产业化合作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省级梯次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27.对符合中央及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发生的有关费用(人员费、展位费等),以及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企业认证等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八)落实税收及用电等政策。

28.根据国家最新税收政策,统一整理发布涉及龙头企业的所有税收政策,规范指导各级税务部门税收行为,确保龙头企业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9.各地可选择部分行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0.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31.做好电网规划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紧密衔接,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范青赔标准,及时解决龙头企业新建电力设施、增容扩容等问题,确保电网建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求相适应。将农产品生产、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原则上不参与限电。(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32.龙头企业办理环评手续时,根据所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符合相关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及类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强化各级农产品加工部门工作职能和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措施分工,建立牵头部门协调落实、有关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强化帮扶服务。省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建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名录库和动态监测制度,健全重点龙头企业帮扶协调机制,着力解决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瓶颈问题。农业部门要及时把主营业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通报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联网直报,进行定期统计监测。(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二十一)督促政策落实。定期督查各地各部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涉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电价等政策执行情况。对于发现的措施不实、行动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十二)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吸纳就业等责任。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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