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7〕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对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化解我省过剩产能及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区推进、逐步推广,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紧紧抓住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试点示范期(2017-2018年)。结合我省现有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现状,以太原、大同两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鼓励其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推进。2017年,太原市、大同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2018年达到15%以上。各地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农村、景区要因地制宜发展木结构和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二)推广发展期(2018-2020年)。形成一批以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为核心、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产业集群。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数量和产能基本满足全省发展需求。到2020年底,全省11个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力争达到25%以上。
(三)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自2021年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成为我省主要建造方式之一,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市要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的工作计划,明确和细化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有计划地分类、分阶段推进。倡导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科学合理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太原、大同作为重点推进地区,要划定一定区域,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情况下,要强制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引导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建设。
积极引导扶持集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预制构件产业、装修一体化产业、绿色建材产业等新型建筑技术产业和仓储、物流、会展、研发基地、教育培训基地等在内的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协同机制,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培育集约高效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抗震设防、绿色节能等要求,制定完善设计、图审、部品生产、质量检验、装配施工、一体化装修、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方面地方标准。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等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四)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能力。
设计单位要转变设计理念和方式,积极应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部品部件,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施工企业要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五)推广建筑全装修和绿色建材。
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一体化装修模式,提倡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研发应用。深入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大力推广保温结构一体化、保温装饰一体化、高性能节能门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应用,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鼓励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部品部件生产加工、装配施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制度。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评价和部品部件认定,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部品部件连接节点及防水、防火、防腐等关键环节的抽查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八)提高人才队伍水平。
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基地,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开展多层次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国资、质监、金融、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会议协商和责任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落实、严格考核,确保各项政策和推进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编制装配式建筑系列地方标准、定额给予经费支持。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金融办)
(三)强化用地、规划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装配式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销售及办理产证时,按照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鼓励开展装配式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并定期发布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重点企业、示范项目名录,纳入名录的,予以重点支持。评选“太行杯”“汾水杯”“优良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标准化工地”“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康居示范工程”等要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五)优化审批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辟装配式建筑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价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图合同备案。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售项目中拟预售单幢楼盘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要对合法运输超大、超宽、超长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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