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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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年是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的启始之年。为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预防、管控和土壤安全利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壤污染监测调查。

1.制订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照国家进度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3.编制山西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启动山西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配合)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4.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6.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2017年起,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将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现有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状调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2017年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在大同市、朔州市等地开展盐碱地改良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配合,大同市、朔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与行政区范围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发布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2017年起,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完成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企业清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达标考核纳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重金属排放达标监管和总量控制。涉重金属国控企业按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数据联网。(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土壤。

——安监部门需完成全省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不含已关闭)的安全排查工作,确定各级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并监督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尾矿库发生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订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方案,监督有关企业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成全省废旧汽车拆解、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控制农业污染。

——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各削减3%。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1%以上。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建立20个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2017年起,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定畜禽养殖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减少生活污染。

——组织开展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摸清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省农业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在实施好2016年11个农村垃圾治理试点县的基础上,再启动30个试点县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9.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环保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进一步抓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2017年重点实施2个农用地类和6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见附件),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要求完成。以城市周边污灌区、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各市要启动一批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全省共启动3000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监督管理,抓好任务落实。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环保厅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省财政厅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晋政发〔2016〕69号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2017年12月底前,各市、各相关部门应将本年度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省环保厅。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附件:土 壤污染治 理与修 复技术应用试 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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