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是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
第四条 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
(四)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
(五)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六)组织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考核。
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
(四)组织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老空水害防治知识培训。
矿井应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存在老空水害的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1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物探设备要配备至少1台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仪器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配备化探设备。
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雨季巡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进行采掘活动。存在老空透水危险的区域,应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或者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者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隔离设施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应按规定组织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规定》必备的5种图纸和15种台账。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每月、其他类型矿井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订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保安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建立井上下水文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老空积水、地面塌陷坑积水等进行监测监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实时自动监测系统,随时掌握矿井水文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或配备水质快速检测仪,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具备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确保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矿井应编制中长期(5-10年)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中要有老空水防治专项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要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将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空水)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老空水害普查
第十七条 矿井应当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区域老空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采用老空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和水量,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承担老空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应提出含有老空水害普查论证内容的报告,并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矿井应当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水害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老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老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每年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水害复查核实,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修改水害预测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第十九条 老空区调查内容应包括: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井筒位置、井田范围、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老空水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内容应当及时填入老空区调查台账。
老空区复查核实的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对调查资料来源、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调查时间等进行复查核实,并做好复查核实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老空区地面探查有关要求:
(一)老空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电法、电磁法等勘探方法探查老空区范围及积水区域,并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老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二)物探方法圈出的老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验证老空区层位、积水标高、估算积水量。
(三)地面探查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煤矿企业、矿井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
(四)根据探查结果及时对原有老空积水区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老空区积水情况编绘到相关图件上。
第三章 老空水探放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有关规定,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做好老空水探放工作。严格执行“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等探放水制度,加强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保证探水工程的可靠性。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要坚持“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主动探放、先隔离后探放、先堵后探放、先降压后探放”的要求,根据老空积水量、老空水补给量、水质、矿井现有排水能力和放水后解放的煤炭资源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编制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在受老空水害威胁区域掘进时,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应当先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瑞利波技术等物探技术进行超前探测,并采用钻探进行验证。掘进前方的老空区及其富水性探测不清的,严禁掘进施工。
受老空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按照“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工作面上下方及周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分析研究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等隐患完全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将确定的探放老空水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标绘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并根据调查、探查老空区积水资料及时修订。
(一)积水线的确定:根据调查所得老空积水区分布资料或由物探、钻探探查的老空积水区范围,圈定积水边界线。
(二)探水线的确定:根据老空积水区的水压、煤层的坚硬程度、资料可靠程度等因素,沿积水线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探水线,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要采取探放水措施。
(三)警戒线的确定:由探水线再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积水警戒线。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应警惕积水威胁,注意采掘工作面水情变化,如发现有渗水征兆要提前探放水,情况危急时要及时撤离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
第二十五条 警戒线以外区域探放水作业,应当先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并进行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
从警戒线到探水线的钻孔布置,应逐步加密,长短结合。
探水线内探放水钻孔布置应当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探放老空水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应当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水泵。探放水时,应当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其他作业人员。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并做好记录工作,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为预防探放老空水过程中有害气体涌出,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放水区域内瓦斯、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探放老空水设计方案由矿井防治水部门编制,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通知单应由防治水技术人员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探水要求、停止采掘作业位置、水害情况的简要说明及相关图件。探放水通知单发至探放水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单孔钻探作业结束后,应由当班钻探负责人、当班安全员、当班区队带班负责人共同组织钻孔单孔验收并履行签字程序。
探放水结束后,必须由防治水专业人员、安检、调度、施工单位等部门人员共同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近距离煤层群的,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放;
(二)采掘范围内存在小窑开采层位、开采范围不清的,开采前要对下伏煤层进行探查,防止下部采空区积水引发底板突水事故。
第三十条 疏放老空水应采用高、中、低结合的方法布置放水钻孔,至少有1个施工至当前采掘工程最低标高附近老空区内的钻孔,作为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探放水结束后,应校核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采用物探、钻探或者激光三维扫描等方法进行放水效果验证,并编制探放水竣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老空水探放工作结束后,应下达允许或者停止掘进通知单。
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发至采掘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允许或者停止掘进通知单应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掘进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井在未探明老空区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提交的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中必须包含老空水害的分析评估,并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实施注浆防灭火的采空区,应建立台账,掌握采空区注浆水滞留量。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保证其泄水能力。有泄水孔的密闭及与采空区连通的泄水孔实行建档、挂牌管理,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三十七条 根据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技术要求由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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