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3〕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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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6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9日







 


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省级造地改田政策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收入和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

第二条省级造地改田政策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造地改田管理等方面。

省级造地改田政策统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造地改田管理工作经费,分别纳入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的用于支持耕地保护、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自然资源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政策措施,根据收入预计,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八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为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资金(以下简称“省分成新增费返还资金”)和其他省级造地改田资金。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灾毁耕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耕地管护与质量提升、补充耕地(垦造耕地和耕地功能恢复)、耕地保护数字化改革等。

第十条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省分成新增费返还资金,来源为省级上年度新增费收入的70%。按工作任务、省级新增费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通过因素加权测算资金额度。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工作任务(60%)。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年度补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建设用地复垦中的农村宅基地复垦耕地、灾毁耕地复垦等目标任务确定分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其中,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助,以验收备案的建设用地整治项目中的宅基地复垦耕地面积,按1万元/亩确定;灾毁耕地复垦补助,根据各地受灾情况核定,复垦面积在20亩以上的,按水田3000元/亩、旱地1400元/亩确定。

省级新增费收入(30%)。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费收入确定。

财力状况(10%)。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二)其他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按补助标准因素分配。主要包括:

耕地保护补偿。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予以补助。

土地综合整治精品工程奖补。根据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年度评定结果,对精品工程按一定额度予以补助。

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规定收缴后,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造地改田领域其他按规定补助的事项。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造地改田重点工作,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分配权重等。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计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资金年度支持的工作任务。如有必要,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造地改田工作实际,按要求申报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或直接核定工作任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十三条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偿还举借的债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县应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严格控制新增资金安排。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自然资源厅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或重点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的,在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市县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资金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各地要加强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使用管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标调剂收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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