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防〔2023〕63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林业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2-04 15: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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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林业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林防〔2023〕6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精准适用法律。要紧密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准确理解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内涵及适用条件。针对执法中的具体问题、疑难复杂情况以及已公布清单以外的事项,在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研判和裁量,完善决策程序,谨慎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二、严格规范程序。要积极探索不予处罚教育机制,全面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达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良好秩序得到维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统一。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完善文书案卷。对于依法调查后确定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告知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签署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三、动态管理清单。在《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和营商环境优化需求,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省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规范补充、完善、细化、拓展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4日。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2.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

3.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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