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17〕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6-28 04:53:5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7〕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以及后续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省37项,全部对应取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凡是《决定》取消的事项必须对应取消,不得变相审批,确保《决定》精神落实到位。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吉 林省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 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 政许可事项目 录(共计37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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