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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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23〕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夯实共治基础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共治责任体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有关要求,推动常态化包保督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全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精准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药安委)组织体系为基础,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为依托,完善统筹协调机制,调动各方资源,有效发挥食品药品安全职能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主导作用。(责任单位:省食、药安办,配合单位: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平安建设、质量强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以及省政府质量奖等评价内容,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各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按规定充实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力量,制定用编用人计划时优先保障任务重的市场监管所,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首责和药品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监管所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开展市场监管所等级评定,深化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协管队伍,鼓励地方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队伍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推广“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与相关辅助人员整合为专职网格员,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协管职责。明确基层专职网格员工作职责和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共治合力

(三)压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府检联动”等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能上良性互补、政策上紧密衔接、管理上互相配合。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全面梳理食品药品领域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清单,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实施联合抽查检查,推进问题线索联合处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对无固定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外的食品摊贩加强疏导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县级人民政府)

(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监督“三查”工作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下沉式暗访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等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加快智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场景建设,推动“可视化”监管扩面提质,深入开展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阳光车间”“阳光药店”等建设,鼓励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相关部门实现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探索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环节温度系统实施“在线监管”,提升监管靶向性,确保疫苗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学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会商工作机制,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药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机制。(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能力和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信息报告、新闻发布和应急保障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应急响应、协调处置、及时回应、舆论引导、总结反馈等工作机制,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三、强化企业主责,增强守法自觉性

(五)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应调整工作岗位。粮食储备、海关等单位可参照上述风险管控模式,推动相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制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引导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幼儿园、中小学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招标管理,强化资质审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督促网络订餐平台、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药械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药械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推广使用网络餐饮食安封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培训,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原则,组织和督促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信用监管与风险分级监管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综合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方式,依法防范和处置企业风险隐患。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归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行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加大“食安安徽”品牌推广宣传力度,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企业优先纳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名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四、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支持食品药品、农产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功能,建立行业内部奖惩机制,推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部互动,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培训认证、国际交流、宣传教育等基础性工作,推动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建立食品安全社团组织,凝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资源和力量。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信用评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相关科研实力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在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制订、突发事件应对、舆情处置、信用评价、宣传教育、风险交流、评估预警等方面发挥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保险他律作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引导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构建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等方面服务机制。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行业协会、网络订餐平台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责任明确的重大食品安全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法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积极提供预付赔款。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将投保企业风险等级与参保情况、保险费率水平等挂钩,运用责任限额、免赔额等手段推动食品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持续强化商业保险对医药产业的保障支撑作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五、强化社会参与,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九)强化社会监督。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有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团省委)推广应用“皖事通”等政务服务平台,动员群众发现、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督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等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推动在食品生产经营集中区域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安全恶意投诉人信息,联合防范恶意举报和恶意索赔,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省财政厅)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强化新媒体运用,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注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科普教育。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和食品药品安全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等活动。将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作为“八五”普法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省科协等)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安全用药教育,举办食品药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安全用药科普基地、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基地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基地在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普法教育引导等方面作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宣传,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媒体记者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推进建设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平台,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配合单位: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省科协)

六、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食、药安委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将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十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指导基层大胆探索实践,拓展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路径、方法、模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满意度。推动地方加强政策制度措施保障,强化宣传、总结和推广,培育优秀典型,打造精品亮点,努力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十三)强化督查考评。建立食品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客观评价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对各地推进落实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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