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3〕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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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3〕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提出的“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部署,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以基层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驱动,推动全省医疗卫生事业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压实地方特别是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强化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坚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教改革协同联动,创新完善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建成一批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基层特色科室,智能化、数字化应用逐步普及,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乡镇卫生院建成标准化发热诊室和公共卫生站(科),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员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有效解决。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基本健全,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二、优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四)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宜乡则乡、宜村则村,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财政支持每个县在县城之外重点遴选1-2个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乡镇卫生院,作为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能力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对于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合建卫生室。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五)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发挥医共体牵头医院的帮扶和带动作用,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全面提升乡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县级医院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行动,到2025年基本实现建设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急救中心县域全覆盖。加大财政投入,开展基层临床特色科室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省建成800个基层特色科室。鼓励乡镇卫生院拓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幼儿托育等服务功能,满足群众需求。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险全省统保改革试点。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扩大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乡村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市县财政加大投入,强化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到2025年,全省80%的乡镇卫生院建成标准化的公共卫生科。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哨点)。推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防协同配合,逐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县域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构建乡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远程检查,加快推动基层人工智能辅助智慧医疗系统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八)健全引才育才机制。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切实增加全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口腔科以及中医、护理、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康复、职业健康等紧缺人才供给。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面向农村规范培养拟从事全科医疗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医学生。落实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倾斜政策,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可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镇卫生院招聘卫生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采取免试(技术操作)、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专业毕业生可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在5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逐步形成以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全科专业为特色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卫生院人员县管乡用、村医乡聘村用,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七级、中级十级岗位各提高3个百分点。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考试、评审、聘用。统筹县域内医疗卫生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扩大基层医疗机构营养指导员培训覆盖面,提高家庭医生指导慢性病患者营养饮食能力。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鼓励人员双向流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结合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关系。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要适当增加补助。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村医生,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县为单位,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数“打捆”设置、统筹使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统筹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的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生活补贴待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


(十三)扎实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建立健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明确各自权责,推动形成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完善医共体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自主权,实行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对于达到国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统筹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DRG/DIP(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政策框架内,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整体“打包”给县域内医共体牵头医院或总医院,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办法,落实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共体内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县域综合医改建设项目,遴选若干个县(市、区)系统性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加强医共体绩效考核,鼓励对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构建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整合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地方政府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各地要按政策规定落实编制人员基本工资、基本绩效、五险一金和单位正常运行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产权公有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省级加大统筹力度,确保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均衡健康发展。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县域医疗服务体系龙头医疗机构的投入,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原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建设。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城市支援健康乡村发展机制。完善城乡协同、以城带乡帮扶机制,深化医疗卫生对口帮扶,每年度组织人才服务团到县级医疗机构挂职帮扶,持续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升级。鼓励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赣南原中央苏区县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帮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十六)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合理确定。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医保基金支持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各地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党委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属地责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

(二十)强化部门协同。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建立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疾控、中医药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十一)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级层面将加强对地方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和健康江西建设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强化宣传激励。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荣誉表彰制度,相关部门在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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